上海劳动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席律师
上海劳动律师
  夏烨律师(手机:18001606539)
上海资深劳动律师,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至今代理了大量劳动纠纷案件,范围涵盖劳动合同、工伤赔偿、竞业限制、辞退解雇等方面,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得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上游刃有余,担任沪上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执业证号:13101200610592188
在线 Q Q:129077552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上影广场B座11楼
更多 >>>
  >> 公告动态
 夏烨律师接受李某某、彭某某委托,代理其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夏烨律师受上海某建筑设计事务所委托,代理其与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为李某某代理与上海某知名企业的劳动仲裁案件胜诉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物流公司就员工猝死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双方达成补偿协议
 夏烨律师为某家政服务公司53名家政人员通过仲裁、诉讼和执行代理,最终钱款执行到位
 夏烨律师代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84名员工的群体劳动仲裁获得圆满的结果
 夏烨律师为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亡赔偿提供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某国际贸易公司就其员工在外开设公司损害公司利益提供全套法律服务
 2017年8月21日下午夏烨律师在黄浦区法院代理上海某印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受某企业委托处理群体劳动合同解除事项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功处理一起工伤赔偿纠纷
 夏烨律师代理本市首起因第三人侵权致性功能丧失的工伤赔偿案件,为伤者争取了八十余万的赔偿
 夏律师代理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八起劳动纠纷案件圆满结案
 工时休假工时休假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7-06 20:01:03 阅读次数: 1682 
上海劳动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劳动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上一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下一篇:没有下一条记录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版管理 
 
上海劳动律师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上影广场B座11楼
手机:18001606539
邮箱:xiaye_sh@126.com
沪ICP备09017327号-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