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对补偿金未作约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可见,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及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并应支付劳动者已经履行部分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