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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手机:18001606539)
上海资深劳动律师,律所合伙人,执业至今代理了大量劳动纠纷案件,范围涵盖劳动合同、工伤赔偿、竞业限制、辞退解雇等方面,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得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上游刃有余,担任沪上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执业证号:13101200610592188
在线 Q Q:1290775528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贵路989弄T9幢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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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视为放弃年休假工资的条款是否合法?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2-08-01 15:13:42 阅读次数: 509 
上海劳动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夏烨律师认为该条款不合法,理由如下:
    一、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从该条可以看出,年休假应该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而非以员工主动申请为前提。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该条规定了单位可以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情形,即员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放弃,需要以明示的方式提出放弃,单位不能将员工未申请休假视为默认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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